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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

核桃油 亚麻籽油 松花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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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
核桃油、玛咖、松花粉、螺旋藻原料销售、产品招商代理OEM代工
更新时间:2013-11-18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浏览次数:1353        返回列表
  一、总则
  此代理商运营手册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同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的合法代理商,如代理商因违反此手册的规定,或未按此手册的规定行事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代理商单独承担,但此手册未涉及之处除外。
  二、代理商资格
  1、代理商申请人必须具备在工商局正式注册的企业法人身份,并合格通过了工商和税务年度检查的企业。
  2、公司注册资金在20万人民币以上。
  3、有较好的终端渠道,至少2名专职销售人员。
  4、经营保健品业务达两年以上。
  5、已建立的保健品客户量10家以上。
  6、具备有利于发展保健品业务的行业背景或渠道优势。
  三、代理商资格申请 / 认证流程制度
  1、提交/出示下列证明文件出示本年度年审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提供本年度年审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申请表》
  2、对申请人进行资质检验。
  3、签订《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代理协议书》,获得合法代理商资格。
  4、由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向代理商颁发授权证书。
  四、销售规范与服务规范制度
  为了保证能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维护“古之极”的品牌形象,特做如下规定:
  (一)、销售价格规范“古之极”牌系列产品己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价格,在没有得到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代理商不得私自调整价格,否则视为违约,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损害赔偿。
  (二)、售前和售后服务规范
  1.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为代理商提供统一的培训,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如实的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不得做任何虚假陈述和承诺。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任何责任,均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2.代理商只负责本代理区域内的销售工作,未经我公司允许,擅自窜货,则视为违约,我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和约。
  (三)、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制度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设立面向全国的服务监督体系,用户直接可就代理商销售和服务问题向我公司客服中心投诉。我公司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销售奖励金”作为处罚。具体操作遵循如下原则:
  1.投诉率达到3%,将扣除“销售奖励金”的1%作为处罚。
  2.如投诉率达到6%,将扣除“销售奖励金”的2%作为处罚。
  3.如投诉率达到10%以上,将扣除“销售奖励金”的5%作为处罚。并解除代理协议。
  五、代理商销售工作的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代理商和我公司的共同利益,鼓励代理商更好地经营代理业务,特做如下规定:
  1、代理商应按代理协议中所规定的要求完成每年度最低销售额的任务。
  2、如代理商在每销售年度结束时未能完成所规定的销售任务的60%,我公司有权结束代理合作关系。如因我公司的过失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代理商未完成销售任务,为此种情况的除外。
  六、代理商支持
  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承诺向代理商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宣传物料,并不定期进行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开通咨询电话,解决代理商及用户提出的问题,同时全方位解决销售过程所遇到的问题。
  七、市场支持与合作制度
  为了共同推进我公司业务的发展,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品牌效应,特做如下规定:
  (一)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应提供的市场支持:
  1、为代理商提供经营代理业务所需要的一切营销资料。
  2、市场人员的现场指导,宣传物料配送,试用装配发,促销活动支持,广告宣传支持。
  3、负责组织代理授权区域内的市场调研工作。
  (二)代理商应提供的市场支持:
  1、代理商在代理授权区域内进行市场调研,开发,维护,信息反馈等工作,我公司可以提供市场指导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确定。
  2、为代理商在代理授权区域内进行广告宣传,并提供人员和渠道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确定。